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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制度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在中國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專用權。
商標標識可為文字、圖形或者及組合以及立體標誌。聲音和氣味在中國尚不可作為商標註冊。商品商標是指使用在生產、製造、加工、揀選和經銷的商品上的商標。
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而使用的商標。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其它集體組織的成員使用于商品或服務上,用於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同一組織,以便與非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商標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檢測能力的行政機關、團體或其指定的機構所控制,由其它以外的人使 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商品原產地、主要原料、製造方法、品質、精確度及商品的其它特定品質的商標。
中國商標局採用國際分類為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分類,共有四十五個類別。一個商標註冊一個類別計為一件申請案。商標註冊申請前,申請人必須確定所要註冊的國際分類的類別,以及與各個類別相對應的具體的商品品項或服務名稱。
商標註冊申請人資格:自然人及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定或與中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優先權

在與中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中國目前承認台灣優先權)。

 

保護期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其於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者,應加繳納延遲費。
前項核准延展之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申請註冊程式

1.中國商標局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應指定審查員審查。

2.審查員再依商標審查辦法,先做形式上之審查,即審查申請書之內容及規費檔是否完備,如有錯誤缺漏或文件未完備者,即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當形式審查完畢後,再依商標審查辦法,進行實體審查,審查商標圖樣是否具備積極要件(具有顯著性)及未有消極要件(不得註冊之特別規定,如與他人商標近似等)。

4.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即公告於中國商標公報。

5.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始予註冊。

6.從接獲商標申請註冊案起,依目前之實務作業,大約需9~12個月才能審查完畢是否核准。

7.公告滿三個月而無人異議,始予註冊,大約再經過二個月內始發下商標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