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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日本專利


法源

日本專利制度自明治18年(西元1885年)公布「專賣特許條例」,此可稱得上是日本最早之專利法,後逐漸演變區分為特許、實用新案、意匠等三法。

 

專利類型

特許(發明):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包含物及方法。

實用新案(新型):對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

意匠(設計):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可引起視覺美感之創作。

日本意匠法第14條規定,申請人可以指定從新式樣權的設定登錄日起三年以內的期限,要求在該期間內對新式樣權予以保密。

 

專利期限

特許(發明):自申請日起20年。

實用新型:自申請日起10年。

設計(意匠):自註冊日起算20年。

專利期間內需依規定繳納專利年費,否則專利權將被撤銷。

 

申請制度

特許(發明):審查制,申請時只核發申請案號。必須於36個月內由申請人或任何人提出審查請求,否則申請案將消滅。

實用新型:註冊制,不實審可及早核發專利證書。發證後申請人或任何人均可請求主管機關作出實用新型專利官方檢索報告,評估新型專利之可專利程度,做為權利主張與專利迴避之參考資料。
專利證書不因官方檢索報告而存滅。

意匠(設計):審查制。

 

維持年費

特許(發明):必須繳專利年費以維持專利有效性。

實用新型:申請時一併繳納第1~3年年費;
第4年起可以逐年繳或一次繳,必須續繳專利年費以維持專利有效性。

意匠(設計):必須繳專利年費以維持專利有效性。

 

國際優先權

特許(發明)及實用新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

意匠(設計):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實審期限

特許(發明):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可請求實體審查。

實用新型:不提供實體審查,但公告後任何人可提技術報告。

設計(意匠):申請即進行實體審查,不需另外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