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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韓國專利


法源

韓國專利法首創於1946年,而最近完成修訂之時間為1980.12.31,並於1981.9.1正式生效。至於新法生效前所提出之申請仍按舊法審查之。 

 

專利種類

(一)發明專利
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從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20年之日"為止。關於農藥或醫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保護,最多延長5年。採用審查制度,自申請日起5年內向韓國政府請求實質審查,請求實審之日起25個月內審查。
發明在申請過程中可轉新型。

(二)新型專利
專利的保護期限,從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10年之日"為止。採用註冊登記制度,向韓國政府提出申請後約3-6個月可領證。

(三)設計專利
專利權於授權登記日起生效,截止於登記之日起15年。韓國政府對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採用外觀設計審查登記制度和對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無審查登記制度並行的方法。
設計非審查註冊制僅針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且非審查註冊制僅適用於等類別。
字體的創造須要許多的勞力及費用,但考慮到先前並無任何法律可保護字體,設計保護法便將字體列入保護;申請字體保護時須附上特別的圖示。

 

國際優先權

1.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

2.設計專利: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六個月內。 

 

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案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為止,且領證日起第4年開始每年繳納。

2.新型專利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領證日起第4年開始每年繳納。

3.設計專利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15年,領證日起第4年開始每年繳納。

 

申請制度

(一)發明專利:審查制(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五年內請求實審)。

(二)新型專利:審查制(需於三年內請求實審)。

(三)設計專利:審查註冊制及非審查註冊制。
審查制:審查重點在是否合於新穎性與創作性,時間約1年。此制度會公告於專利公報上。
不審查制:設計之不實審制度則可以在6個月內完成註冊,不過僅限衣料、床上用品、草簾、窗帘、辦公室紙、印刷品、包裝紙、包裝容器、紡織品紙、編織紙、塑膠(可塑物)紙、木板和繩索等品項,也就是流行週期短的商品。

(四)請求項為逐項計費。

 

提交申請文件

1.發明名稱、優先權主張資訊、發明人與申請人名稱、地址。

2.韓文說明書(不可後補翻譯)、圖式、摘要。
申請時一定要提交韓文說明書。

3.優先權文件與譯本。
優先權文件要翻譯成韓文。

4.委任狀。
委任狀(可補呈)。

 

形式審查

提申文件遞交至專利局後,將被審核是否合乎規定,若未達到要求,官方也會發通知要求於期限內補呈文件。


公開

一般提出專利申請後以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後公開,但有需要亦可申請提早公開 。

 

請求實審

自申請日起5年內,需提出請求實審,若未提出,該申請案視為撤回。

 

實體審查

審委將依照下列要點進行審查:

1. 是否符合專利法。

2. 是否具備新穎性、產業應用性、進步性 。

審委若認為該申請不應予以專利,將發下核駁通知,答辯期限為發文日起兩個月內,可延期一個月,若審委仍認為答辯無法克服核駁之理由,即會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反之,若審委未發現不予專利之理由即會發下核准通知。

 

辦理登記

收到核准通知後,申請人需於三個月內繳納領證費以及前三年的維持年費,辦理領證,若逾期未繳,可延期六個月並加倍繳納年費,換句話說,若在核准通知發下後九個月內未繳領證費,其案件將視為放棄。

 

公告

領證手續完成後,專利局即會發下證書並予以公告,公告後三個月內任何人可對該專利提出無效審判請求。

 

復審

若申請人對最後駁回決定不服,可請求復審。

 

訴訟

若申請人不服復審駁回決定,可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