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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任何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 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 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 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台灣的專利種類分為發明、新型、設計三種。

此外,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

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

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亦即新型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

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 合新型的定義。

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 24 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 或 善良風俗者。


法定不予新型專利的事項

依專利法第105 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事項

專利法第124 條規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有:
(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純藝術創作。
(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 或 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