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繁中 En

馬來西亞商標馬來西亞商標


一、概要

在馬來西亞,有關商標保護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標法》(1976) 和《商標規則》(1997)。現行馬來西亞商標法經過1994年、1997年(延續到1998年)、2000年多次修訂,應該說比較成熟。
在2000年修訂的商標法於2001年8月起實施,取消了A、B的註冊簿制度,保護馳名商標,增加海關執法措施。
目前,馬來西亞是 WTO成員,於1989年加入WIPO和巴黎公約,尚未加入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
馬來西亞是使用優先制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二、可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

 

三、不可註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01)擾亂公共秩序或破壞良好的社會道德的;

(02)帶有誹謗、侮辱或謾罵他人性質的;

(03)歧視少數民族或宗教信仰的;

(03)帶有「PARTENT(專利)」 、「PATENTED(已獲專利)」、「BY ROYAL LETTERS PATENT(已獲皇家專利)」、「REGISTERED已註冊)」、「REGISTERED DESIGN(已註冊的外觀設計)」及「COPYRIGHT(版權所有)」字樣的;

(05)官方明令禁止的;

(06)化學元素符號;

禁止在相同服務上或與服務密切相關的商品上註冊與他人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彼此相似可能造成欺騙或混淆的商標,也禁止在相似的商品上或與商品密切相關的服務上註冊相同的商標,然而,仍允許善意共存的相似商標的註冊。
同時,新修改的《商標法》增加了禁用條款,如果商標中有「會或可能會不利於馬來西亞的國家利益或安全」的要素,審查員有權駁回商標註冊申請。

 

四、申請人資格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夥或公司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但欲於馬來西亞申請商標註冊者須在當地設有營業所或住所。

 

五、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一)申請
申請商標註冊,應該依據1997年商標條文 (TRADEMARK REGULATION 1997) 公佈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別申請,每一份商標註冊申請應向商標局呈交相應申請材料,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完整並按照以下填寫申請書者,商標局將配發申請編號。
根據新修改的《商標法》,如果在馬來西亞申請商標註冊,在自馬來西亞參加的多邊條約的成員國申請保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提交的,可以要求優先權,優先權申請必須由優先權文件來證實,例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明,聲明基礎申請的申請日期及國家。

(二)審查
確認費用已交齊的前提下,馬來西亞商標局會翻查商標記錄,以確定在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是否有其它商戶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同時,查核有關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律法規的註冊規定。

(三)公告
馬來西亞商標局核准申請後,便會在商標週刊上公告,為期三個月,如無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就可以成功註冊了。

(四)異議
任何利害關係人均有權在商標公告之日起的2個月內對被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註冊官在異議程序中將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證據和理由等作出裁定,而不再進行聽審。

 

六、其它

(一)續展
自申請日算起,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如果在註冊期滿後的一年內沒有申請,那麼,不再辦理續展註冊。

(二)轉讓
商標所有人有權將註冊商標或正在辦理註冊的商標連同企業和信譽一併轉讓,也可以不轉讓企業的信譽。
商標轉讓發源自簽署轉讓協議書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官方登記備案,否則,轉讓將被視為無效。
轉讓人只能將其註冊商標或正辦理中的商標轉讓給一個受讓人,不能同時多方轉讓。
受讓人如果未受讓企業的信譽,必須在自簽署轉讓協議書之日起的6個月內的廣告中加以聲明,否則,該轉讓將被視為無效。
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

(三)撤銷
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撤銷自己的商標註冊。但是,如果註冊商標通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給他人使用,除非該商標許可已期滿失效,否則在商標撤銷時應取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才可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
如果發現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和觸犯了註冊商標的限制條件或商標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商標審查官有權撤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註冊將不再受理未使用的撤銷申請,這種撤銷申請現在須向法院提交。

(四)侵權
商標權被侵犯,商標所有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侵權行為,此外,商標所有人也可以直接與商標侵權人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來解決侵權糾紛問題。